如若
离婚后,一方不仅不承担婚姻期间应负担之
债务,同时也拒绝履行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那么
债权人及直接
抚养子女方将有权利
提起民事诉讼,诉状应
递交至被告常驻地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需明确的是,就请求支付
抚养费用而言,此行为并不受
诉讼时效之约束,当子女需求之际即可随时
提出诉讼;
然而,有关债权方面则受制于三年的严格诉讼时效。
针对法院已作出的支付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及归还债务的判决,若对方仍旧
拒不执行,申请人有权在两年内请求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