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每年都会分三次来进行
刑罚减免,具体的日期为三月份、七月份以及十一月份。
当然,部分地区可能会提供更多的
减刑机会,譬如一年内有四次。
甚至于个别省市,每年的减刑次数更是可达六次之多或者每月均享有一次减刑机会。
以一年三次的标准来看,每个监狱的具体实施安排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减刑的结果并不会通知到
家属,而是由服刑人员本人自行传达的。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这样的减刑属于剩余刑期的削减,通常会被狱方通过亲情电话通知至家人。
对于一般的刑罚减免,其主要依据是犯人在狱中所展现出的确凿
证据和改过自新的决心,由狱方提出申请,并上报给同级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同样具有
监督权。
至于每次的减刑幅度,往往仅为一年,有突出贡献者可以得到两年的
减轻处罚,而若有
重大立功者则有望获得长达三年的减刑。
被判五年或以上
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至少执行满一年半后才能开始首次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相隔至少两年的时间。《
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
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