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后男方父母慷慨解囊,为已成家立业的小两口置办房屋第一笔首付款项,若事前已有既定约定之规,则依约定执行即可;
如未曾约定详细细则,那么应予揣测为男方父母对其儿子和儿媳两位新人的美好祝福与馈赠,因此这笔款项便可视作他们夫妇的
共同财产。
然而在面临婚姻凋零的窘境之时,夫妇之间可先行尝试通过平等磋商进行合理分配。
若彼此无法达成方案共识,最终只好依靠法院进行裁决与判断。
又如果男方父母在支付首付之前已经明确告知,仅将此款项用于其个人子女的房产购置,那么这笔首付款便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
离婚时其他
家庭成员不得对此进行任何分割。
而在婚后,对房产共同进行还款的阶段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都属于夫妇两人的
公共财产。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应由他们自行商量后再做决定;
若双方都无法在此过程中取得妥协,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协助,以确保财产的分配能更符合公平公正的观念。
另外,关于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通常采取
平均分配的原则。
然而,为了更适合实际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财务状况的考量,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时可考虑适当差异化处理。
在婚后购
买房地产,无论
产权归属,都应归类为夫妇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进行有效分割,则需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若双方协商无法达到最终结果,可以选择诉诸法院,由法律机关进行裁决。
若夫妇双方对公共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其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进行决定性的处理:
(1)如果双方都主张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并且同时同意通过比赛竞价的方式来获得它,那么法院有权批准这样的行为;
(2)如果其中一方极力主张自己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那么法院将要求地毯式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如此一来,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必须承诺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愿意争夺房产的所有权,他们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房产出售或者拍卖,然后基于所收到的所得款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