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自收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如对其内容持有异议,可在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另外,对于已过复议期但仍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申请人亦可在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