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和签署
遗嘱时,各位务必了解到,只有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之后,该份遗嘱才具备法令上的认可效应:
首先,
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赴公证机构进行
公证处理;
其次,
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手书撰写,须列明签名并且标注具体日期及年份月份;
再者,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出席现场进行见证,并请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写作,注明详细时间、年度以及月份,同时也需包含代书人以及其余见证人均签字确认的细节部分;
又如,以录音形式起草的遗嘱,亦要求同样的见证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最后,如果遗嘱人生存处于紧急状况之下,其有权立下
口头遗嘱。
然而口头遗嘱同样必须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才可生效。
当遗嘱人面临的危机彻底得到缓解以后,倘若其可以使用书面或录音等方式重新拟定遗嘱,那么之前出于紧急状态而立下的口头遗嘱将不再具法律效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