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住宅区的拆房补偿款应归属房产所有权人。
具体而言,当政府出于“
公共利益”之需,国家有权向拥有
国有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征收其住房时,应对被征
收房产的所有权人(即我们常说的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合理的
赔偿金。
以确保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
该法规明确了
房屋征收并非针对私有财产进行的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公共利益”为主导,以公平为原则的
强制执行性质的
行政行为。
同时也强调了只有当公共利益需求达到特定程度并为
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权益人提供适当补偿后,国家才有权利依法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设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实地调查、
听证程序、报批手续以及制定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各个环节。
3、在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房屋征收可能导致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有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那么
农村宅基地的
使用权将面临终结。
另外,若
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
强制拆迁并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同样也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