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单位是否能够成为某些
犯罪类型中的
犯罪主体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
单位犯罪,以及它具备什么样的特点。
所谓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正式机构为了自身的非法利益,通过单位内部的集体决策或是有权限的负责人做出的决定,而实施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
违法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犯罪具有绝对的法定性,倘若相关的
刑法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某类
犯罪属于单位犯罪范畴,即便某个单位的行为符合了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特征,也无法将其定义为这一类的犯罪主体。
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否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类型中的罪犯呢?尤其是在
盗窃罪方面,它们到底能不能够进行偷盗行为,并因此被定罪呢?
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单位不具备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然而,若单位组织内部有所涉足且涉嫌盗窃案件,所获得的财物被视为单位财产,结果导致数额极其庞大,情节极端恶劣,那么对于这个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职务以及其他关键职责的负责人就应该依据盗窃罪
法规进行
逮捕,依法
提起公诉。
根据现有刑法规定,若是单位有关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而组织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他们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来承担其本身应有的
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本身并不具备作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的地位,只有当单位的直接领导人和
主要责任人的行为涉及犯罪问题,才会涉及到对这些人的定罪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