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职务侵占刑事拘留的时限问题,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通常为7天,但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之久。
公安机关在对那些已经依法
被拘留的人士进行
拘押后,若认为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则必须在
拘留的三日内提交
起诉状给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期间,比如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延长
诉讼期至三十天,以便于做出最终的批准或禁止逮捕决定。
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根据个案情况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裁定。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个正在被拘留的人员采取逮捕措施,他们必须在法定的三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犯案、重复犯案以及团伙犯案等性质恶劣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在申请逮捕时最长可延长到三十日内进行处理。
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代言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也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议。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还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至于对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控居住条件的案件,按照正规程序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控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