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便已经建立起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份实际存在的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关系自然也就赋予了他们对彼此遗产的合法份额。
然而随着制度的推行和完善,自此之后,未进行过正式登记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将难以被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律认可的伴侣也就无法主张其相应的
继承权及
财产分割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