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如未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员工可选择辞去原有职务随即离开。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克扣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
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的
工龄支付对应月份的标准
工资。
换言之,若您已经在该岗位服务满一年,那么用人单位便需要向您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第十四条的约束下,劳动者有权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要求,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项请求予以拒绝,那便构成了非法
违约行为,必须再次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即每一年的工龄需支付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愿意主动放弃续约机会,则仅当用人单位提供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较原合同状况有所下降时,才得以享受
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