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据、
窃取或侵吞属于国家或公社所有之资产,或非经授权占用他人之所有物者,应主动归还相关财物,若已无法归还原物,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价值补偿。
若受害方因为此类行为而蒙受了极其严重的财务或精神上的损失,侵害方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
人身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的,按照被
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