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支付
购房首付款的情况,若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属于子女的
个人财产,另一方应取得
偿还贷款与相应增值份额的补偿权益;
而倘若该购买行为发生在
婚姻存续期间,那么该房地产便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虽然父母的资助可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父母明确表示仅向某一方进行赠与的,除外。
当面临
离婚财产分割时,父母曾提供资助购房的子女可尝试予以适量增加其分割所得份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