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享受
产假的情况下,女职员本应有权获得年度奖赏;
若用人单位未发放这项福利,便构成了对雇员
工资的非法扣除行为。
雇员在此情此景之下,可前往劳动监督
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诉求。
2、从法律角度而言,年度奖属于薪酬福利中的额外奖励津贴,是
员工工资总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产假作为女性工作者享有的一项待薪假期,在这段时期内,实际上等同于已经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岗位所需的服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
定金额和标准支付给正在
休产假的员工,便构成了对其工资的无故剥夺与
违法扣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