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个人能否实施
债务重组并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个人无法实施债务重组的现象,实际上,举行债务重组的主体应归属于企业范畴。
债务重组,即为在不变更交易对方及基础关系的前提下,经由
债权人和
债务人协商一致或者受法院裁定,进而就偿还
债务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事宜进行重新规划与安排的交易过程。
通常而言,债务重组涉及以下几种方式,或者以上述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搭配使用:
1、由债务人通过转让自身资产的方式来偿还原债务;
2、债务人在偿付债务之时,将具有债务性质的账务转化成为权益工具;
3、除了上述两种方式之外,偿债方还可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更改债务利息的比例、变更还款期限等等方式来修订债权和债务所涉及的其他条款,从而形成新的重组债权以及相应的重组债务。
较为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种类繁多,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
资产清偿型债务重组:
此方式主要是债务人将自身拥有的
资产转移至债权人手中,用以完成债务的偿还工作。
常用的偿债资产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库存商品、短期证券投资、固定资产、长期证券投资、无形资产等。
债务转换资本性债务重组:
此种偿债形式实质上是从债务人的视角出发审视问题,但是站在债权人角度来看,这其实等同于将债务转变为了
股权。
债务转换资本对于债务人来说,无疑是提升其持有的资本规模。
当债务人选择采用债务转换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
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