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幸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
债务通常会由他的亲属、配偶或子女负责进行偿还。
然而,若这笔债务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经济行为而产生的,那么作为配偶的妻子则需负起无条件与不可分摊的
无限连带责任去履行还债义务;
同时,对于那些债务为丈夫个人累积形成的情况来说,只要妻子在承受
继承丈夫的遗产额度之内,便只需承担
有限责任。
倘若在该情况下,丈夫并未留下任何可用以偿付债务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会自动消亡,从而无需由其妻子承担后续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