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遭受迫于压力而不得不辞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须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
赔偿,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
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承诺提供完整的
劳动保护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且金额不足;
再者,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费用;
另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和规则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应有的权益造成了伤害;
最后,倘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首先是用人单位通过欺骗、威吓或者利用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身应尽的法律责任以及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再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中的
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和
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其他特殊情况;
最后,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使用
暴力、恐吓或
非法拘禁等手段强制要求劳动者付出劳动力,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安全规定擅自进行危险性的生产操作,以至于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同样也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