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相关的债权应依次遵循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其中破产费用包括:
涉及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为管理、估值及处置
债务人的财产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以及为确保
代理人能够按照既定职责执行任务所需的费用、薪酬,以及其聘请工作人员的合理开支等。
其次,是共益
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当法院正式批准并接受破产申请之后,为了保障所有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整个
破产流程能够顺理成章的有序推进而必须承担的债务。
再次,在优先抵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剩余的
破产财产将依据以下的具体顺序来偿付:
(1)第一类是
拖欠员工的
工资、与工作相关的
医疗费用以及
伤残补助费,以及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由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向员工支付的
补偿金;
(2)第二类要求破产主体支付的是除前述开支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缴的税款;
(3)最后,进入
清算阶段的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