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使用
婚前财产购置了房屋且
房产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并非属于单方
个人财产。
若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该房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2.共有的财产,主要指法理上所认同的配偶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富。
这类财产不仅限于物质层面,也包括资金或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
而在进行
财产分配时,需要遵循国家相关
法规制度,运用统一衡量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各项财产,均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支配,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这项法律制度的设定,旨在规范夫妻之间的
财产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与财产收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秩序,同时保障夫妻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安全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此外,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是夫妇如何行使共同
财产所有权的明确指示。
众所周知,
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属“
共同共有”,并不等同于“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权利,担当相等责任。
不可依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高低来判定各自在共同财产中的权益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