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判权的运用范畴主要集中于财产争议
纠纷领域;
而那些由
人身权益引发的
民事诉讼案件则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
仲裁调节以及
诉讼内部调节皆是在各自的裁判程序中所衍生出来的手段,因此,它们在使用边界上需要与仲裁以及诉讼审案过程相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