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进而导致严重恶性结果,例如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私人财物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应当处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然而,若在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选择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倘若逃逸行为进而致
人死亡的,则应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处罚。
2、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刑法部分所规定的精神并不旨在鼓励肇事者逃离现场。
相反,该精神意在激励逃逸
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
换言之,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首要的行动应该是肇事人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公安机构
报案,此举便能得以认定为
自首行为,进而得到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在此过程中,法律为肇事者提供了宝贵的首次“机遇”。
3、若肇事者未能抓住这个初次机会,选择逃逸,将会错失可减轻处罚的第二次机会。
此时,法律将继续鼓励逃逸肇事者选择自首。
尽管须以较高的
法定刑作为基准来予以处罚,但他们依然可以通过自首来争取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
4、然而,如果再次错过自首良机,行为人仍然未自首,那么当其被司法调查部门查获之后,将不再享有“自首”这一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待遇。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若案件涉及“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相关情节,那么待
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苛的制裁。
5、因此,即使肇事者出现酒后驾驶情况,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明智的做法依然是立刻自愿坦白,而非先选择逃逸,等到酒精浓度降低至无法检测之时再来考虑自首。
因为,酒后驾驶原本是酌定
加重处罚的因素,而逃逸则是法定加重处罚的因素,酌定情节对于
量刑的影响总体而言通常小于法定情节。
假如肇事者为了避免承担“
酒后驾车”的加重处罚因素而采取逃逸措施,反而制造了“逃逸”这种法定加重处罚因素的行为,无疑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举动。
另外,即便犯罪分子实行了逃逸这种错误的行为,依旧可以依据其他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是酒后驾驶的,如此一来,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逃逸的情节,还需要考虑到酒后驾驶的情节;
于是乎,等待这些
违法行驶者的惩罚也自然会更加严格。《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