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民营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不当举措:
第一,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侵犯了金融秩序;
其次,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法实施融资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后,在融资过程中未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
民营企业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存在着不同的阐释。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即由民间私人投资设立、由民间私人负责运营、获得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
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观点则进一步将之定义为相对于国家
控股的企业而言,根据其具体采取的所有制形式差异,可以划分为国有民营与私有民营两大
类别。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其可被划分成
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两个大类。
前述之债务性
融资方式则涵盖了
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等;
而权益性融资的主要形式则为股票筹资。
债务性融资在形成负债的同时,企业必须定期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债权方通常不会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流程,亦无权干涉资金的运用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