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内,若其中之一的配偶通过
法定继承获得遗产,而在未经向其伴侣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单独决定放弃此项权利,无疑将构成对另一方财产共有的侵害,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认定其作为单方面的行为,丧失
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意图
放弃继承此笔遗产,其有效与否必须要得到夫妻二人共同意愿的确立并表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