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儿童罪,指的是对于那些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救助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收到来自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人关于解救的请求,或是他人的举报之后,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行为。
2、要判定某人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构成要件:
第一,客观要件:
此罪行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负有对被拐卖、绑架儿童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来自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父母亲有关于救助的请求,或者收到他人的举报后,未能及时采取行动进行救助,最终导致严重后果产生;
第二,客体要件:
本罪行所涉及的客体是极为复杂的混合客体,它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形象,更是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儿童的基本人权;
第三,主体要件:
作为本罪行的实施者和承担者,需要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也就是说,需要那些拥有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行的主体。
在我国,负有这种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负责相关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