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从工作中所获得的
工资以及奖金待遇,或是得享各项福利政策或补贴的所得,均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同时,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了
知识产权的
使用权,那么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样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者,当夫妻间有
人去世后,其配偶有权
继承所遗留的财产,这包括
遗嘱或正式
赠予者所给予的财产,只要上述财产的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的
存续期间,便会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夫妻还有权共同享有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当由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