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
误工费用为其中一项必要的
赔偿内容。
依照同等法律责任的赔偿原则,此类费用需由交涉双方根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各自承担相应的赔付份额。
针对涉及到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具体的赔偿程序如下:
首先,由
责任人双方各自使用自身所购买的强制性车辆责任保险对被害一方进行理赔;
其次,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强制性车辆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全部理赔金额时,超额部分则以对半分摊的方式分别由各
当事人承担责任;
最后,倘若一方依法保险,可经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然而,如果责任双方中仅有一人
驾驶机动车而另一方是
非机动车辆或步行者,则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方的超额理赔款项将有50%由非机动车或步行者方负责承担,剩余50%则由该
机动车驾驶人自行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投保,可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相关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