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之后,
继承人应按照严谨的法定流程分配遗产。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则是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凡涉及到
财产继承,必将从此顺位依次展开。
在
继承开始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依照
法规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原则上不得发起
继承权诉讼。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存续,财产将交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
此外,同一顺位内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须相对均衡。
于对生活感到困窘且个人工作能力有所缺失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对那些对被继承人曾尽心尽力地提供
赡养服务或与之相伴长期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分配遗产时可享有更多份额。
而对于具备
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责任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其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当然,若所有继承人经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财产分割亦可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