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合法
婚姻登记的背景之下,男方往往有权向女方索求归还
彩礼。
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支付时间会选在婚前,因此它应被视为女方或其家长的私有财产与男方的权益毫无关联。
然而,如果出现了如下几种特殊状况,男方则有权要求女方偿还彩礼:
首先,双方尚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尽管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却从未实际共度
同居岁月;
最后,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金额过大以致于导致其自身的生活陷入困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境中,主张女方
返还彩礼的请求必须以
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