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定是否构成故意
伤害罪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并参考各类因素在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其中,以下四种情况为例:
(1)若
故意伤害导致
受害人为
轻伤,则其量刑起点可设定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之间;
(2)若故意伤害致使受害人为重伤,那么其量刑起点应设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这一区间;
(3)若是采用特别残忍手段导致受害者重伤,并使其致残达到六级严重程度,在此情况下量刑起点可定位于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
(4)若故意伤害行为致受害者死亡,则其量刑起点可确定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个区间。
但请注意,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案件,其量刑起点并不适用此标准。
2.除了上述关系到量刑起点的
案件类型外,我们还需要结合伤亡结果、受伤等级及侵害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相关
犯罪事实,来进一步增加或减少
刑罚量,以此来最终确定
基准刑。
3.此外,如果被告人是通过雇佣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基准刑提高百分之二十以下。
4.同时,如果存在以下情节之一,也可以削减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1)倘若
犯罪行为系源于因
婚姻家庭、邻里
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
(2)犯罪行为的诱发原因来自于
被害人的过错;
(3)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进行被害人的抢救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