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设定此类情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亦不会有裁决结果如此之举。
在考察期间,若未曾违反相关规定,理应无需履行
拘留或
有期徒刑等
处罚。
普遍而言,该类案件的处置方式为判定1年有期徒刑并执行
缓期2年,或是判定3年有期徒刑并执行缓期5年。
在这种情况下,
缓期执行的期限相对较长。
这一判决意味着:
对犯人判处一定固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例如3年有期徒刑),然而并无实际执行,而是让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治的同时,仍享有足额的自由空间。
所谓缓期5年,即是对其进行5年的考验期。
若在此期间,犯人并未连续从事新的
犯罪行为,且此前所犯之罪悉数悔悟,则
缓刑期满之后,将无需再行执行任何
刑罚。
由于
缓刑并未对人身自由形成实质性限制,因此其执行时长往往超过了原判决的有期徒刑期限。
立法机构建立缓刑制度的初衷,主要为了给某些并无监禁必要的
犯罪人员提供一个全新的改造与回归社会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