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相关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人促成了房屋购买合约的缔结后,如若上述合约由于非房地产经纪人所产生的因素而遭解除,那么这位经纪人便无权要求退回其已收取的
居间费用;
相反地,倘若该份合约的终止或解除确系由房地产经纪人自身行为导致的,那么他/她就有权请求退回已经收取的那部
分居间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