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非极高。
在实际案例中,被取保候审后却被判为实体刑的个案并不常见。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其对
犯罪嫌疑人的预估是可能被判处较轻
刑罚,甚至有可能不被定罪
量刑。
因此,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申请
批捕时,缺乏足够的实质性
证据作为支撑。
然而,根据以下两个主要原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仍有较高概率在取保候审结束后被判处
实刑:
(1)因身体因素,例如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2)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
对于这些出于身体健康原因而被取保候审者而言,他们的取保候审并不表明他们的
犯罪行为轻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亦或是根本不应该被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