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陷囹圄、受到特定限制的
当事人,若欲解除婚姻关系,通常须采取
申诉或
诉讼的手段进行解决。
例如,如若已获得自由的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便需要前往伴侣被判处
羁押之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明确诉求与展开诉讼阶段中,倘若被告方同意
离婚且对于子女
监护及
财产分配事宜无任何疑虑,双方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不需要举行
公开审理会议,而是直接在被告所处的监禁场所进行调解工作,从而顺利结案。
同时,我们也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为双方共同制作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调解书有着与
判决书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被告坚持不愿意离婚,法院将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联系负责执行监禁任务的狱警,安排适当的
开庭时间地点,在保持公正、合法的基础上,前往被告所在的监禁场所进行公开审理,并根据事实审判结果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