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选择自动离职时,其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通常也会随即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的《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规条文,当出现员工未提交
辞职报告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时,尽管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所付出的努力并未得到回报,但其应得的
劳动报酬不可被随意剥夺。
若由于员工自动离职行为对雇主造成了经济上的亏损或其他名誉受损等状况,即使没有给员工全额支付应得
工资,雇主仍然具有向员工提出索赔的权利,以弥补自身所受损失。
这里所提到的“自动离职”,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单方面主动放弃就业机会,自雇主做出同意解职的决定之日起,便依法与其原所在用工单位脱离了劳动
合同关系。
关于劳动者
自离职后,其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何时才能够正式终止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对此设定明确的期限规定,因此,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均有权随时决定是否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合作。《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