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乃为
赠予方将自身之财产生息无偿奉献予受赠方,由后者给予确认接纳的一类合约体系。
揭示赠与合同特性之时,我们发现:
首先,本合同极其典型地涵盖了单方面的予赠义务及无偿特性。
在此类协议之中,仅赠予方需承担向受赠方交付其财物之义务,而受赠方无需承担任何相匹配的职责,换句话说,受赠者获得赠与物品之际并无须再次支付对应的价值等价物,因此,不仅是单方面的职责范畴,而且是无偿性质的。
其次,本合同具备诺成合同的属性特点。
所谓诺成合同,即是指经各方
当事人意志表述达成统一即告有效和开始执行的合同,赠予方有权在赠与财产之权益转移至受赠人名下之前撤回赠予,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类型。
再次,从通常情况来看,赠与合同属于
不要式合同系列;
然而,当各当事人对于合同形式有所特殊约定,尤其涉及到不动产赠与事项时,赠与合同则转变成为
要式合同。
除非赠予方与受赠方就合同形式做出特别约定,否则赠与合同均被视为不要式合同。
然而,倘若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赠予活动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特定形式进行,那无疑应该认定为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