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宜中,关于
彩礼的归属和
处理方式,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便由法院负责对此进行裁决。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法院将依法判定女方需归还彩礼:
首先,若男女双方尚未进行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也属此类;
最后,若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了财物,且此举致使男方因经济问题而生活上陷入困境。
对于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是否适用均应以男女双方的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