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无论是丈夫或者妻子,其对于
法定继承的处置若未征得另一位配偶的同意和听取其观点,便单独宣告
放弃继承权,则这一行为将被视作对另一位配偶享有的财产共有权造成了侵害,应被判定为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无效。
为了使夫妻中任何一方放弃对遗产的
继承能够生效,该决定必须由夫妇两人共同作出并且达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