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案件
立案之后,相关涉案人员主动偿还欠款,此行为可视为退缴
赃款的表现。
然而,在与对应银行进行协商沟通后,双方经过深入交流,或许能够达成谅解协议。
在此情形下,便有可能免于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使用
信用卡后,因
拖欠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
债务问题,这种情况被明确认定为违约行为。
对此,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部的欠款本金,包括
逾期利率、
滞纳金、罚款以及超出规定限额所产生的手续费。
一旦银行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且取得
胜诉权时,持卡人不仅需要承担因此带来的
诉讼费用,而且也须归还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款项。
再者,倘若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并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又没有及时偿还款项,那么便可能会导致
刑事犯罪如
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此时,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未能准时履行债务义务将会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这将对持卡人未来进行贷款等活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其依法进行的各类商业行为的正常运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