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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所涵盖内容的讨论,其中便包含了仲裁领域的相关事宜。
众所周知,假使
行为人意图进行虚假诉讼,大多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倾力编造事实,甚至制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
证据,以此达到蒙骗司法机关的目的。
此外,我们亦不可忽视,虚假诉讼罪其实也常以故意隐藏真实情形的形式出现。
在
民事诉讼领域之中,部分
当事人有可能利用刻意隐瞒实情,以欺瞒法院并以此发起虚假诉讼,进而赢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虚假诉讼罪主要涉及的是民事诉讼领域,但若相应行为人转向
仲裁机构,企图发起虚假仲裁,即我们提及的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此处的民事诉讼,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顾及到
起诉、
立案以及进行中的各种程序,如开庭、审判乃至后续的审判监督和执行等环节。
另外,行为人可能使用
伪造的
判决书、公证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严重干扰,同时亦可能对其他人士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这种行为同样应被视作虚假诉讼行为,受到严厉的法律
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