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定并未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实施。
即便在未经公证之情形下,婚前协定依旧拥有着法定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经过公证之后的婚前协定往往能展现出更高的法律权威。
若双方对于婚前协定中的各项内容无异议,亦可不必进行公证。
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公证系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接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主体的委托与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根据法定的程序,对于涉及到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任何
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与事实,只要经过公证后得以证明为真实有效且合乎法律规定,那么该国家就会认可并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公证效力。
因此,对于经过公证认证的婚前协定来说,其证明效力更为显著。
倘若后续因婚姻关系出现
纠纷之时,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将倾向于承认和采纳由公证机关所证明的婚约条款效力,从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采信这些经过公证的
证据。
因此,为了保障上述协定的
法律效力,双方亦可考虑针对该婚约协定予以
公证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