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停车场内产生的
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
机动
车保管契约关系以及停车场所暂时
租赁合同关系。
机动车
保管合同则是指停车场受托保管车主所交送之车辆,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归还此车辆的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停车场应为车辆的遗失或损害事故负责付出相应的
赔偿款额。
另一方面,停车场所暂时租赁合同则是指停车场将其供存放机动车的场地交给车主进行使用,而车主需向停车场支付使用费用的合同。
当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建立了停车场所暂时租赁
合同关系时,若机动车不幸丢失或严重损坏,通常情况下停车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