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刑事诉讼指控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身享有辩护权利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
代理人进行辩护服务。
首先,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案件
当事人,但不得担任自身的
辩护人。
同时,正处于执行
刑罚期或因
违法行为而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也不宜担任辩护人职务。
其次,对于因各种原因而被解雇的
公职人员以及被
吊销了
律师、公证员等职业资格证的个体而言,也同样无法担任辩护人,除非他们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
监护关系、
近亲属关系。
然而,以下几种人群则可能被授予
代理辩护人权利:
1.有权进行
诉讼的律师;
2.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工人推荐的个人;
3.罪行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近亲属等。
再者,辩护人为接受被指控方的委托或者受到人
民法院指定,致力于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
诉讼权力,以维护其合理权益的一类
从业人员。
作为辩护人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非受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直接
管辖。
辩护人的职责在于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提供相关
证据支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无罪、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刑事责任的观点,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