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的
赔偿金额度——高价抑或不足?
违约金乃依双方
当事人共同拟定之协议约定或成文条例明文规定,一方当违约时,应对另一方所负有的金钱性
民事责任及补偿。
在此过程中,无论对于高低价违约金之取舍以及如何办理,都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精神。
第一种可能性为主张
约定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害者,其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性组织(
仲裁机构)予以合理增加;
反之,若约定
违约金过高以致远超所造成之实质损害,则同样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适当降低,保护受损方权益。
因此,在主张违约金时,我们可参考实际发生的损失状况,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根据。
其次,双发当事人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若其中一方违规,必根据违约情节向他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也可以协商通过确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来解决问题。
最后,无损害并不等同于无
赔偿。
即便过错方并未对受害方造成任何现实性损害,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即使无实际利益损失,过错方仍须依据约定如数支付违约金。
总而言之,判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如何处理违约金,要依循相关法律
法规,并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