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保险产品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然而,若这些保险产品是在某一方婚姻关系确立后才进行投保购入的,那么这类保险产品并不属于夫妻的
公共财产范围之内。
反之,当其中有一方在婚后获取到的基本
养老保险金或
医疗保险金等,便纳入到了夫妻共有的财富范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