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配偶、亲生父母以及具有血缘关系或
抚养事实存在的子女均为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并享有平等
继承权。
在同等法律地位下,各
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但根据实际情况及
继承人之间的协商原则,这种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变通,不必完全平均对待。
对于那些因生活困苦且丧失劳动力的继承人,在涉及其所能获得的
财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而对于在被继承人生活中扮演主要照料者角色或者与其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亲人,在处理其可能获得的财产方面,可以有所偏重于他们。
相反地,如果某些拥有
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但未能履行赡养责任,还逃避或者减少付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配之时,就应严格限制或减少他们的收益分享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