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人员并未能成功提
起诉讼,
诉讼时效则不会因此种情况而产生中断效应;
然而,若已发起
诉讼程序,尽管法院尚未将相关资料传送至被告手中,此间诉讼时效亦应视为中断。
首先,诉讼时效乃指因民事权益受侵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行使维权请求权,待时效
期限届满之际,
债权人则有权以
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
债务人的主张。
其次,具备如下任一情况者,均可判定已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
1.受诉
当事人一方向对手方直接
递交主张权益文书,只要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又或是虽然未进行上述操作但能通过其他途径确认文书已然抵达对方当事人手中;
2.当事人以发送书信或电子文档等方式主张权益,若有关讯息抵达或应该抵达对方当事人手中;
3.若
诉讼当事人一方系金融机构且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经由对方账户追回所
拖欠款项及其利息的;
4.倘若当事人一方失踪,对方当事人便可在国家级或失踪当事人一方居住地所在省级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介上刊载主张权益的公开声明,但如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则适用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