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
法规,对于
职务侵占程度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犯罪者,其最轻的
量刑标准也将最少为五年有期徒期。
这一
犯罪类型的
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位赋予他们的职务便利,以
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具体来说,这种行为包括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控制、支配、管理着本单位财物的过程中,非法将这些财物转归自己所有,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量级别的,他们将会面临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作为
处罚程度;
另一种则是在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中,涉及的金额更为庞大,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的
刑事责任便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他们还有可能被判处没收
个人财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犯罪并不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
公务人员和由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的事务官,他们都可能成为此
犯罪行为的主体。
在
刑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观念来看,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仅局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诸如
盗窃、诈骗等手段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另外,我们需明白,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贪污行为,而并非仅仅是我们一般所理解的侵占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
行为人必须要有合法的职务便利才能实施犯罪,也就是说,他需要利用自己身为主管、管理、经营、经管单位财物的特殊身份才能够完成此类犯罪,但是,这里的“管理”、“经营”、“经管”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那种简单的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物拥有
控制权、支配权甚至领导权;
换句话说,我们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指行为人充分运用自己职务角色所包含的自我决定权力及处置单位财物的职权,而非仅仅利用日常工作的机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