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管理
法规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
针对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内的情况,
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
若
劳动合同期在一年至三年之间,则需遵守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原则;
对于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固定期限以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试用期则可延长至最多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