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之会见权乃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而赋予其得以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的事务权限。
2、在涉罪事件中,当涉嫌人被
羁押于监管场所且在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机关办理前,唯有律师方能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有权会见该犯罪嫌疑人。
3、当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禁于监管场所内时,对
辩护律师的会面申请次数并无任何规定的限制,只需按照实际需求提前预约即可获得批准。
4、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请求,监管部门有义务尽快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