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买方有权行使拒权并提出
解约申请:
首先,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事先签订的认购书不尽相同,买方有权利拒签该合同并申请返还其已交付的
订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资质证书及政府审批,先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便失去了法律效应,此时买方亦有权要求
退房并返还订金;
再者,若开发商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方案,买方同样有权利申请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予以适当的
赔偿;
此外,在
贷款申请未能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凡因并非买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完成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签署以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情况,买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此份合同;
最终,如遇先将
房地产抵押后进行销售或出售同一房产给两家不同的买方以及先办理
抵押后再进行销售等情况,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生效之后,如卖方未向买方透露该房屋随后被抵押给了他人,或者在
签订合同后,卖方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再度将该物业出售给他人,或是未经告知对方而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鉴于以上情况,买方均有权利要求解除或撤销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相当于已支付
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