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流程的合理性和
合法性,警方对被
传唤者实施讯问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如果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延长流传时间以获取更多信息或者采取必要的
拘役或
逮捕行动时,总计的
传唤时间也不宜超出十二小时。
然而,如若案件的重要性被判定为特别重大且复杂,超越了常规的范围,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长的传唤时间便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